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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等情况资质核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更新时间:2020/3/21 11:49:04

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合并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⑧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⑨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⑩《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对于原企业短期内无法提供第7项材料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新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2.企业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重组、分立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改制方案;
④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企业章程;
⑥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4.国有企业重组、分立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重组、分立方案;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5.企业外资退出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文件;
④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外资退出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⑤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⑩《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以上“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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